1、什么是国家承认?国家承认和政府承认有哪些区别?承认的法律效果是什么?
(1)国家承认
国际承认,是指既存国家对新产生的国家给予的认可并接受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与新国家建立关系的行为。
(2)国家承认和政府承认的区别
①政府不同于国家,在既存国家仅仅发生政府的更迭的情况下,则只发生对新政府的承认,而不发生对国家的承认,所以承认一个新国家,当然也就承认其政府,但承认一个新政府,只是承认该政府的更迭,并不当然构成对国家的承认。
②国家承认涉及国际社会新成员的出现,涉及新的国际法主体,而政府承认是在不涉及国家的国际法律人格的情况下承认新政府具有代表国家的资格,所以承认新国家,就是承认一个新国际法主体的产生,而承认新政府则不涉及国际法主体问题。
(3)承认的法律效果
承认一经作出,就会产生一系列的法律后果。但是法律上的承认与事实上的承认的后果有所不同。具体阐释如下:
①法律上的承认将产生全面的法律效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a.两国关系正常化,双方可以建立正式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
b.双方可以缔结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条约或协定;
c.承认被承认国的法律法令的效力和司法管辖权和行政管辖权;
d.承认被承认国的国家及其财产的司法豁免权。
根据国际实践,一般认为承认具有溯及的效果。即对新国家或新政府的承认,其效力可以追溯到新国家或新政府成立之时,因此,对新国家或新政府成立之时所作的法律行为,应承认为有效。
②事实上承认的效果不如法律上承认的效果广泛。事实上承认的效果主要有:
a.承认被承认国的国内立法、司法权力和行政权力;
b.被承认的国家在承认国法院享有司法豁免权;
c.双方可以建立经济、贸易关系,缔结通商协定或其他非政治协定,接受被承认国的领事和商务代表等。
西方国家法院在审理涉及法律承认和事实承认的案件时,有时承认事实承认的效果,有时又偏重于法律承认的效果。
2、什么是国家继承?政府继承和国家继承有什么区别?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国民党政府签订的条约、在国外的财产和所负国家债务的处理原则是什么?
(1)国家继承
国家继承是指一国由于领土变更的事实而引起的该国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被别国所取代的法律关系。取代别国的权利义务的国家称为继承国,被取代的国家称为被继承国。
(2)政府继承和国家继承的区别
①发生继承的原因不同
国家的继承是由于领土变更的事实而引起,而政府的继承则是由于革命或政变导致政权更迭而引起。政权更迭是引起政府继承的原因,但并非一切政权更迭都引起政府继承。
②参加继承关系的主体不同
国家继承关系的参加者是两个不同的国际法主体,而政府继承发生在同一国际法主体内部的新旧两个政府之间,即旧政权的国际权利和义务为新政权所取代。
③继承的范围不同
国家继承因领土变更的情况不同,有全部继承和部分继承之分,而政府继承一般只有全部继承。这里说的全部继承,并不是说新政府无条件地继承旧政府的一切权利和义务,而只是继承符合国际法的权利和义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国民党政府签订的条约、在国外的财产和所负国家债务的处理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①关于条约的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旧中国所签订的条约和协定所采取的原则是:既不承认一切旧条约继续有效,也不认为一切旧条约当然失效,而是根据条约的内容和性质,逐一审查,区别对待。任何旧条约没有得到新中国政府承认之前,外国政府不得据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出要求。
②关于财产的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对于1949年10月1日前中国在外国的财产享有合法的继承权。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日起,对当时属于中国所有的财产,无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无论在何处,也无论财产所在地的国家是否承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一律归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
③关于债务的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旧中国所负的外债的性质和情况,分别处理旧债问题。旧政府为进行内战、镇压革命而向外国政府借的债务,属于“恶意债务”(即恶债),不在继承范围之内。中国政府对于合法的债务,则与有关国家友好协商,进行清理,公平合理地解决。